索引號: | 014225972/2024-01608 | 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皋政辦發〔2024〕57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發布日期: | 2024-08-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應急預案》的通知 |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如皋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皋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防控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災害,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造成的損失,確保我市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細則》《南通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應急預案》《如皋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分級負責、科學應對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災情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做好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的防控與處置工作。
1.4 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如皋市范圍內發生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體系
2.1 組織機構
2.1.1 設立如皋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應急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應急防控工作。
2.1.2 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2.1.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如皋海關、市氣象局等相關部門組成。
2.1.4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組、防控組和保障組。
(1)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專家組由市農業農村局擬定專家名單,報市指揮部研究確定,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專家組成員包括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防控、植物檢疫、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醫療救助等方面專家。
(3)防控組由市農業農村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等單位組成,按職責分工分別指導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具體開展防控工作。
(4)保障組由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分別落實保障任務。
2.2 職責
2.2.1 市指揮部職責
(1)提出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應急防控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分析、判斷災情,提出應急防控措施及工作部署;
(2)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在應急防控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3)對各地應急防控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
(4)研究、處理其他有關應急防控與災后補救事項。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2)提出防控措施建議,組織開展檢疫封鎖、防控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3)收集分析、報送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預警信息;
(4)收集、整理、報送預案執行信息;
(5)組織協調預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2.2.3 市指揮部專家組職責
提供應急技術支撐,開展技術咨詢、分析鑒定、災害評估等工作。
2.2.4 市指揮部防控組職責
(1)根據市指揮部的指令,編制、實施外來農作物病蟲害防控方案;
(2)及時報告防控的進展情況;
(3)對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的傳播途徑、發生原因和造成損失進行調查。
2.2.5 市指揮部保障組職責
(1)及時撥付防控經費;
(2)保障所需物資及時供應到位;
(3)負責防控現場的傷亡救護工作;
(4)及時提供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地的天氣情況。
2.2.6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積極引導輿論,做好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知識宣傳普及、公告發布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防控、預案執行工作經費,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編制預案,組織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技術指導及相關培訓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指導系統管轄范圍內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協助做好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及疫點、疫區的封鎖等工作。同時負責督導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處置物資和有關樣本通過寄遞渠道按時運送,確保安全。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指導系統管轄范圍內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和防治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指導系統管轄范圍內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和防治等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導系統管轄范圍內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和防治等工作。
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配合開展系統管轄范圍內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外來農作物病蟲害應急防控藥物中毒事件的報告和醫療救治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修編、演練,以及配合做好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預警預報等工作。
市商務局:配合對貨物集散地等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對貨物集散地、蔬菜批發市場等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如皋海關:防范境外有害生物入侵,開展國門生物安全監測;承擔進出境農作物種苗、制品和其他應檢物法定職責的檢疫監管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外來農作物病蟲害事發地及周邊地區氣象信息服務。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的應急防控工作。
2.3 鎮(區、街道)應急組織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設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及災害的封鎖、控制和撲滅等。
3監測預警
3.1 監測體系
3.1.1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農作物病蟲害監測。
3.1.2監測點、管理機構及個人等發現疑似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3.1.3 市農業農村局及時向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
3.2 災害診斷
(1)入侵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由市農業農村局按有關規定確認。對疑似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按規定采樣送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權威檢疫機構檢驗確認。
(2)對疑似國內新發生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參照《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要求,在12小時內報告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核實,視情邀請國家權威機構和專家會診確認。
(3)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 災害報告
在啟動應急預案后,各級應急防控指揮機構實行每日值班制度,災情狀況、防控進展、防控效果等實行“兩天一報制”,必要時每天一報,直至災情控制結束。
3.4 預警級別
按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的性質、范圍、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分為Ⅰ級、Ⅱ級和Ⅲ級,依次用紅色、橙色和黃色表示特大級、重大級和較重級3個預警級別,紅色為最高級別。
3.4.1 Ⅰ級(特大級)
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發生面積占全市農作物播種面積的75%以上,發生程度為大發生;
發現從國外傳入本市的、國內從未發生且對農作物生產風險極大的有害生物;
本市未發生的外來危險性和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農作物上突然暴發危害;
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Ⅰ級的。
3.4.2 Ⅱ級(重大級)
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發生面積占全市農作物播種面積的50%以上,發生程度為大發生;
本市雖有零星發生、偶然傳入但發生范圍不廣的危害重大的外來危險性、檢疫性有害生物在2個以上鎮(區、街道),10個以上村(居)農作物發生危害;
經專家評估認為可能暴發對農作物生產造成重大危害的有害生物災害;
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Ⅱ級的。
3.4.3 Ⅲ級(較重級)
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發生面積占全市農作物播種面積的50%以上,發生程度為偏重發生;
本市有一定發生范圍的外來危險性、檢疫性有害生物在5個以上鎮(區、街道),20個以上村(居)農作物發生危害;
經專家評估認為易于擴散蔓延,可能對農作物生產造成較大危害的有害生物;
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Ⅲ級的。
4 分級響應
4.1 先期處置
事發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應組織相關單位及時、主動、有效進行先期處置和防控救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災害或疫情擴散蔓延,并將災情和先期處置情況立即上報。
4.2 Ⅰ級應急響應
(1)市人民政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報;
(2)市指揮部組織各工作組趕赴災情發生現場,劃定應急處置的范圍和面積,進行綜合評估,制定具體處置方案和應急防控措施;
(3)根據需要調集應急隊伍,安排防控資金,調撥防控物資,實施疫情檢疫封鎖等工作;
(4)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落實處置方案和具體防控措施。
4.3 Ⅱ級、Ⅲ級應急響應
(1)事發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按照應急預案,提出具體的應急防控和救災方案,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市指揮部副總指揮進行督導,Ⅱ級派工作組、Ⅲ級視情派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3)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指揮機構劃定應急處置的范圍和面積,組織和調集應急處置隊伍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4)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和專家會商意見,視情調整應急響應等級。
4.4 應急響應終止
經專家評估后,確認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已撲滅或得到有效控制,威脅已經消除時,Ⅰ級響應由市指揮部決定結束應急工作和后續防控措施,宣布應急響應終止;Ⅱ級、Ⅲ級響應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結束應急工作和后續防控措施,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5 信息發布
5.1 發布主體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新聞單位有關報道應事先經市指揮部辦公室審核。
5.2 發布形式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召開新聞通報會等,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等渠道發布信息。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準確、客觀,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災害發生信息,并根據災害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5.3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病蟲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危害程度、等級、采取的措施和進展情況等。涉及農業植物疫情的,在農業農村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疫情后,及時向社會通告相關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具體情況。對于涉密的重要信息,應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6 后期處置
6.1 調查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事發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6.2 善后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事發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做好現場清理、后續防治、保險理賠、征用物資補償等善后工作。對由外來農作物病蟲害造成農業減產、絕收的,市農業農村局應制定災后生產計劃,幫助受災地區農戶開展生產自救,彌補因災害造成的損失。
7 保障措施
7.1 物資保障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應根據轄區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特點和應急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藥劑、藥械、運輸車輛及其它物資。物資儲備庫應設在交通方便、條件完善、安全保險的區域。
7.2 資金保障
市級財政部門應根據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防治、應急處置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病蟲害普查、專項調查、預防監測、檢驗檢疫、病蟲防控、應急處置等工作有效開展。
7.3 技術保障
市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外來農作物病蟲害診斷設備和防治設施設備建設,提高診斷、監測、預防能力。加強對農業植物檢疫員和有關業務人員的培訓,提高對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控水平。
7.4 組織保障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應當建立嚴格的外來農作物病蟲害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以及相應的保障制度,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確保外來農作物病蟲害應急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市農業農村局應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渠道,宣傳外來農作物病蟲害的識別、危害、防控等科普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依靠社會力量開展防控,增強公眾防范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外來農作物病蟲害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圍。
8.2 培訓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外來農作物病蟲害應急防控培訓工作,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監測預警、災害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方面的應急能力和處置水平。
8.3 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制定預案演練計劃,根據需要組織預案演練,提高外來農作物病蟲害應急處置能力。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9.1.1 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危害本地農作物及其產品的外來病、蟲、草等有害生物的統稱。主要包括外來入侵物種、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江蘇省補充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等外來有害生物。
9.1.2 農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國境內局部地區發生、危險性大、能隨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納入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名錄的農業病、蟲、草等有害生物。
9.2 預案管理
9.2.1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9.2.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并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1)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其它應當修訂的情況。
9.3 獎勵與責任追究
9.3.1 獎勵。對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應急防控,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應急防控過程中受傷、致殘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9.3.2 責任追究。對違反本預案規定,造成檢疫性農業有害生物疫情擴散或非檢疫性農業有害生物災情加重,致使農作物生產遭受嚴重損失或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9.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防控應急預案>的通知》政策解讀